天主教總堂區學校
家長教師會會章
第一章 - 名稱
1.1 本會定名為「天主教總堂區學校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章 - 會址
2.1 本會會址設在天主教總堂區學校, 簡稱本校 (香港律打街 Rutter Street, Hong Kong)。
第三章 - 宗旨
3.1 加強家長與學校、教師間之聯繫,使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能相輔相成。
3.2 促進家長間教育子女經驗的交流。
3.3 改善學生福利。
3.4 協助學校的發展。
第四章 - 會籍
4.1 凡在本校就讀學生之家長或其監護人均自動成為本會會員,以下簡稱家長會員。若會員有數名子弟就讀本校,其會員資格祇作一單位計算。
4.2 本校所有在職教員均自動成為當然會員,以下簡稱教師會員,得豁免會費。
4.3 名譽會員為對本會有貢獻人士,並由常務委員會決議 通過其成為名譽會員。名譽會員無須繳交會費,在會內也沒有投票權。
第五章 – 會員權利與義務
5.1 本會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常務委員之權利,並得享有本會會員之一切福利。名譽會員則不享有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
5.2 會員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並須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或常務委員會通過之決議。
5.3 家長會員應於每學年初繳交會費,一經繳納,概不發還。
第六章 - 會費與財政
6.1 本會會員必須每年繳納會費,會費如有調整由常務委員會建議再於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
6.2 本會之存款須存入由委員會核准之銀行,並由主席、副主席及司庫三人出任授權簽署,與銀行往來文件須由其中兩位簽署方為有效。
6.3 本會之經費支出須先由常務委員會作出批准,而司庫須於每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本會之財政情況。司庫可存有不超過港幣弍仟元作為本會之零用金。
6.4 司庫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三年以便跟查。
6.5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司庫須於財政年度之初制定收支預算案,並交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七章 - 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7.1 會員大會每學年召開一次,秘書須在大會召開前兩星期用書面通知全體會員出席會議並列明會議議程。
7.2 主席在收到最少八位常務委員的聯合要求、或會員總數十分之一或30名會員(以人數較少者為準)聯合提出動議要求時,須在一個月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上只能商討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時通知會員之議題。
7.3 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可以重新審議、確認或否決經由常務委員會議決之事項。
7.4 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最少為會員總數百份之十或30名會員,以人數較少者為準,該次大會方為有效。若未達法定人數出席大會,須再次召開有關大會,再次召開之大會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
第八章 - 常務委員會的架構和管理
8.1 本會之常務委員會最少由15人組成。 (其中家長委員不少於常務委員總數一半,教師委員不少於5人)
各委員之出任資格和職責如下:
主席 (1人) : 必須由家長委員出任,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和常務委員會會議,領導常務委員會執行會務。
副主席 (2人) : 家長委員及教師委員各一名,負責協助主席推進本會會務,在主席缺席時召開和主持一切會議、代為履行主席之其它職責。
秘書 (最少2人 ) : 家長委員及教師委員最少各一名,負責處理本會來往文件、發出開會通告、議程及各項會議記錄。
司庫 (2人 ) : 家長委員及教師委員各一名,負責本會一切財務事宜及財政年報。
學術委員 (最少2人 ) : 家長委員及教師委員最少各一名, 負責本會一切有關學術事宜。
康樂委員 (最少2人 ) : 家長委員及教師委員最少各一名, 負責策劃及推行本會一切聯誼活動。
福利委員 (最少2人 ) : 負責策劃及推行與本會會員福利有關的事宜。
聯絡委員 (最少2人 ) : 負責本會內外一切聯絡事宜。
8.2 所有委員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惟主席只能連任一次。 若有委員離職或不能履行其職務,得由常務委員會另選一會員代之。
8.3 本會每年召開不少於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
8.4 常務委員會會議法定人數須超過委員總數一半,若不足法定人數則會議取消,並在兩週內再召開會議。投票決定議案時,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的一票。
8.5 本校校監和校長為本會顧問,為本會提供意見,但並無投票權。
第九章 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細則
9.1 本會為天主教總堂區學校唯一認可之家長教師會。
9.2 家長校董人數:
法團校董會設有一名家長校董及一名替代家長校董。上述兩名校董皆由同一個選舉產生,即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當選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當選為替代家長校董。
9.3 參選人資格:
9.3.1 所有本校學生的家長,祇要是本會家長委員,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或就學生而言,家長為該學生的監護人及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9.3.2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家長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
(a)他是本校的在職教員(因為教員可用教員校董的身份加入法團校董會);或
(b)他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附件一)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9.3.3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本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9.4 任期
9.4.1 校董任期兩年。由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核後,於該學年的九月一日生效,至後年的八月三十一日結束;
9.4.2 完成兩年任期後,可再參加家長校董選舉,最多連任一次。
9.5 選舉主任:
9.5.1 由校方委派一名家教會的教師委員為選舉主任;
9.5.2 選舉主任負責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
9.6 提名:
9.6.1 每名家長會員可提名其本人或最多一名合資格的人士參選,校方亦可提名合資格的人士參選;
9.6.2 如沒有2人或以上獲提名參選,本會可考慮延長提名期直到有足夠候選人參選。 有關的選舉程序及特別安排應顧及實際情況,並以公平、公正、公開及簡約為原則。
9.7 提名期限:
七天(包括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
9.8 家長校董的職責:
肩負起協助管理學校運作及發展的角色,與來自不同背景的校董一起群策群力,集思廣益,提高學校的教學效能,堅守天主教教育的核心價值:真理、公義、愛、生命及家庭,並竭力實踐學校的辦學宗旨。
9.9 候選人資料:
9.9.1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字數以約100字為限;
9.9.2 選舉主任會在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 天,經核實符合候選資格後,向所有家長另行發出投票通知書,列出獲提名合資格候選人的姓名。並隨通知書附上候選人的簡介,包括他們在個人資料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各候選人需在參選報名表格中表示同意披露簡介資料。
9.10 上訴機制: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法團校董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
9.11 投票人資格:
所有本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均符合資格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本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分投票。家教會分發兩張選票予每名學生,讓其父母投票。如學生另有監護人或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在其要求下,也可給予選票。
9.12 投票:
9.12.1 家長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9.12.2 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即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分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9.12.3 校方於投票日為選舉設置投票箱,投票箱應鎖好,鎖匙由選舉主任保存。家長可於截止投票時間前,(1)親身將選票放入投票箱,或 (2)經子女把封口選票交回。
9.13 點票:
由選舉主任及一位家長委員擔任工作。
9.14 監票:
邀請所有本會會員、各候選人及校長見證或監察工作。
9.15 有效選票:
如有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9.15.1 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認可數目;或
9.15.2 選票填寫不當;或
9.15.3 選票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分的符號;或
9.15.4 選票沒有本校蓋印;或
9.15.5 影印本的選票。
選票無效性由選舉主任、負責點票的家長委員和校長共同決定。
9.16 當選:
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得票第二最多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
9.17 得票相同:
如投票結果顯示票數均等,則須在選舉主任監察下進行抽籤,抽中者即當作為得票較多者。
9.18 處理已投選票:
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主任應把所有已投的選票放入信封內。本會主席和校長須分別在信封面上簽署,然後把信封密封。信封和選票應由本會保存最少六個月,以便在有人提出有關選舉不當的指控時,供調查之用。
9.19 公布結果:
點票完成後,選舉主任即場公布結果,並在一個工作天內在本校網頁上公布選舉結果。校方將致函所有家長,公布選舉結果。
9.20 選舉後跟進事項:
9.20.1 本會須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
9.20.2 法團校董會須向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申請批准。
9.21 填補臨時空缺:
9.21.1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本校的學生,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9.21.2 若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在選舉完成六個月後出缺,本會須要在三個月內根據家長校董選舉細則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空缺。若本會具備充分理由無法在該段期間進行補選,法團校董會可向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申請延長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
9.22 附則:
本會各項議案及舉行之活動不得抵觸本港法律、教育條例及本校行政綱領。
第十章 - 其他
10.1 本會會章在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通過生效,若需修改會章須周年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通過。
10.2 本會須解散時,得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決定,並必須得與會員三分之二同意方得解散。
10.3 解散後所有剩餘之資產應交由學校法團校董會支配,但其用途須與本會宗旨相符。
10.4 本會會章將在2015年7月4日之特別/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